一、签订委托协议
当事人委托合作律所出具律师尽职调查报告应同合作律所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双方合作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委托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
二、填写申请表
当事人请求合作律所出具律师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向合作律所提出请求,并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应写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当事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2、所要出具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的法律事项及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上签名或盖章。
三、提交材料
当事人申请出具律师尽职调查报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3、与所要出具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的法律事项有关的文书,如可行性报告、项目策划书、评估报告书、设立抵押(担保)的应提交相关文书及说明、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债权债务情况说明、完税证明,合同或意见书、政府批文等;
4、与所要出具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的法律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所要出具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的法律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进行审查
1、审查,是合作律所在受理当事人的出具律师尽职调查报告申请后,出具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2、律师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出具律师尽职调查报告的法律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合作律所如实陈述与出具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3、承办律师应重点审查: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资信、人格表现及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出具律师尽职调查报告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所提交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5)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6)当事人有无受到行政处罚;
(7)当事人有无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8)审计报告;
(9)其他材料。
五、调查取证
1、承办律师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去实地调查。承办律师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
2、对专业性较强的的问题,当事人应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的识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六、综合评审
承办律师在审查完毕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并进行调查取证后,应对该法律事项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提交合作律所律师组成的评审团讨论。
七、出具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1、评审团对承办律师提交的评审意见讨论通过后,承办律师应出具律师尽职调查报告。该律师尽职调查报告应由承办律师签名及签盖事务所公章。出具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事宜从当事人所有材料提交完毕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翻译及需要实地调查的事项,从鉴定、翻译结果完成及实地调查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
2、对违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合作律所有权拒绝出具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所交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3、合作律所针对一个法律事项出具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最多不超过三份。